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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外包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都有哪些?


职工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

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

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呢?

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今天的人社小课堂

将为大家介绍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都能够报销吗?

参保职工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在工伤定点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符合《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康复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转诊转院和异地居住就医待遇有什么不同?

转诊转院和异地居住就医都须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提前批准,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转诊转院还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交通、食宿费,具体来说:


 交通费:工伤职工可以选择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外出就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飞机票报销的限额为经济舱全价票的80%。

 食宿费: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省内3日、省外5日,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食宿费,与就医地市内交通费合并计算,定额支付,标准为每日350元。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不得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级统筹口径)除以21后的60%。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工伤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配置辅助器具有哪些规定?

❶首先,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须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❷其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进行;

❸最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价格限额》(闽人社文〔2017〕339号)的规定。

工伤复发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复发,须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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