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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厦门社保代缴  ---关于《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健全社会保险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本市社会保险相关人员及组织的守法诚信意识,根据《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要求,市人社局制定了《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厦人社规〔20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管理办法》部分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对21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简明集中地阐释了两类申领相对人的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让群众清晰、直观的了解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律知识,从而积极履行守法义务,自觉维护基金安全。

(二)增加违规主体惩戒措施,完善事后监管制度体系。《管理办法》明确诚信记录类型,并将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申领相对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布诚信动态,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增强了对违规主体的打击力度,对社保违规行为的产生和发展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

(三)加强社会保险工作队伍的监管主体意识。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市人社局基金监督处、养老处、工伤处、就业处等各处室,与市、区社保中心、退服中心长期以来已就待遇给付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管理办法》明确了诚信评价信息来源,其中规定:人社系统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办具体业务过程中,均有权将发现的疑点信息及相关依据移送相应监管主体进行核查。这就要求各级工作人员充分领会社会保险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升日常经办中对社保疑点信息的敏感性。

二、重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诚信规范要求、诚信评价方式、诚信记录类型、诚信记录评价程序、诚信记录管理、诚信记录运用以及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与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联的两类人员与组织。

第一类“申领由本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支付款项的各类事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领取本人养老、工伤、失业及补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含一次性待遇领取人员及按月领取长期待遇的人员);

2.因外籍或台港澳离境、出国出境定居等情形申请退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3.领取按规定应发放给参保人员继承人或近亲属的款项的人员,如养老、失业待遇领取人员的继承人申领死亡丧葬费、申请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

4.领取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稳岗补贴的用人单位。

除上述人员外,其它仅因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暂由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无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例如军转部门审核资格与金额的军转补贴、再如由就业管理部门审核资格与金额的灵活就业社保缴费补贴,均不列入本市社会保险领域诚信评价范畴。

第二类“其它对本市三险种社保基金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员与组织”特指: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相关申请且社会保险基金未直接向其账户划拨款项、但因与获取款项的人员存在各类关系、从而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员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继承财产同时继承偿还社会保险基金义务的继承人”。这类人员负有偿还义务的原因是:多领待遇人员生前未还清款项,其继承人在继承多领待遇人员的财产总额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偿还义务。

2.“代替待遇领取人保管社保待遇打入的银行卡的经手人员或经手单位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亲属、邻居、朋友、保姆,或居委会、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这类人员负有偿还义务的原因是:待遇领取人员因死亡丧失某长期待遇领取资格后,经手人员未及时履行告知职责,导致长期待遇仍按月打入原银行卡。其中,经手人员继续领取待遇的,应予归还;经手人员未领用该款项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出款项归还或配合签订银行代扣还款申请。

3.“负有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义务的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这类人员负有偿还义务的原因是:本应由第三人承担或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二)关于诚信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章分别就两类申领相对人规定了诚信规范要求,明确了社会保险相关人员和组织在申领待遇时、长期领取待遇过程中、丧失领取资格后三个阶段的相关义务及合规性标准。

(三)关于诚信评价方式

《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各类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核查结果即为社会保险诚信评价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各类监管方式采集的疑点信息,经核实后作为对社会保险相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第(二)项监管方式第2点“各人社业务经办工作中,发现与社保待遇领取资格相关的疑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办理继承业务的工作人员发现死亡时间后仍有参保及领取社保待遇情形;退服中心依职责核查社会化管理人员生存资格,将死亡或失去联系等核查结果通过系统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户口迁出人员冒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养老处接到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判刑退休人员的信息通报;工伤处发现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等。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发现社保疑点信息均可移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关于诚信记录的类型与评价程序

《管理办法》第四章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结果即诚信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诚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严重不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调查报告、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列入社保“重点关注名单”或“严重失信人名单”,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人员还将同时被列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检查严重不合格名单”。

1.对于列入社保“重点关注名单”人员,仅由本市人社系统内部运用该名单信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信用主体的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联合惩戒认定标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于该条款为“倡导性”条款,故在社保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尚无国家统一标准或者经审定的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期间,根据本《管理办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申领相对人,暂不将该名单信息推送至厦门市信用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在评价为“严重不合格”的六类情形中,第4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社保相关义务的”,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指的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而作出的责令退还、处以罚款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

(五)关于诚信记录的管理与运用

《管理办法》第六章“诚信记录管理”,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两类名单的列入公示、期满移出、督促限期整改、信用修复提前移出、移出公示共五类诚信记录名单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第七章“诚信记录运用”,规定诚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人员,根据《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实行相应的监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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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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