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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厦门社保代缴 ---关于《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0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及有关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厦府﹝2000﹞综09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了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明确了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及其职责,2001年原市劳动保障局立即组建退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规范业务制度、组织人员培训,2001年11月正式启动退管工作,开展退管业务。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制度措施保障有力,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筹备工作准备充分,我市退服工作一直走在全省甚至全国前列。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2006年11月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社区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形成了五级管理服务体系,为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变化,由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向被征地退养人员、外来员工退休人员、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扩大;二是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发生变化,由纵向的“条块”管理向扁平的“网格化”管理转变,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能力素质要求更高;三是国家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提出了2020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移交社区管理的工作目标。原有的《试行办法》、《暂行办法》与国家要求相比,已经不适应,急需出台新的办法引领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四是退休人员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管理服务经费标准难以满足退服工作的开展,《试行办法》和《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退服工作的开展。为此,近年来市政府、市人社局相继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等延伸到社区工作站办理事项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休(养)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6﹞145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17﹞11号)、《关于做好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8﹞242号)。为了更好地落实退服工作的相关通知精神,拟将《试行办法》和《暂行办法》合并修订形成新的《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为我市退服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二、文件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修改《试行办法》和《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市法制局2017年调研课题安排,2017年我局指导市退服中心组织两个调研小组分别对本市选定的10个社区进行调研;同年6月,我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退服中心相关人员赴北京、广州两市开展政策调研,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及做法。

2019年,在完成本市社区调研、专题座谈交流、外出政策调研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专人对《试行办法》和《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起草稿先后经局行政会议讨论修改,两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3条,对其中意见合理的17条予以采纳,在文件中进行了修改,对16条不予采纳的意见也作了说明,最终形成送审稿。

三、文件的主要框架

文件以章、条的结构行文,区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服务内容、经费保障、附则六章,较为全面地明确了我市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明确了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及其职责。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两个文件合二为一。在起草过程中,遵循精减文件、少发文的要求,将同类法规性文件合并,修改为《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同时也是参照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力争在一个文件中把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清楚,节约资源。

(二)扩大了服务对象的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休(养)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6﹞145号)、《关于做好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8﹞242号)等文件精神,以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被征地退养人员、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相继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原《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退休人员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修改后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完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三)变更了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名称。根据机构改革后机构名称的变化,修改后的第五条将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部门由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修改为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

(四)完善和界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级退休人员服务经办机构的职责。修改后的第四条对财政、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等职能部门在支持配合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第九至第十二条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退休人员服务经办机构的职责进行细化明确;第十三条对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小组长的任职条件进行明确。

(五)充实和明确了退服工作的主要任务。修改后的第四章具体明确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移交管理、慰问、资格认证、组织活动、档案管理、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

(六)建立了经费保障机制。一是提高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标准。2017年,市人社局、财政局将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200元,各区财政按不少于100元的标准配套安排。此次修改时,调整为“市财政根据全市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预算活动经费,按照各区实际管理人数下拨;各区财政应根据本区社会化管理的人数按1:1的比例预算安排相应配套活动经费”。并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增长机制,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调整。二是设立退休人员小组长奖励金。目前,1.01万名退休人员小组长参与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为发挥他们在社区治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建议设立退休人员小组长奖励金,每年按退休人员小组长人数的10%评选优秀组长,每人奖金400元。

(七)删除了企业缴纳600元管理活动费的相关表述。原《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厦府﹝2000﹞综091号)第八条第(四)点规定: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向市退服中心缴交10年的活动经费。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精神,免收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八)充实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相关内容。原《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67号)仅在第二章第八条提及职工退休后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规定办理认证手续,严禁冒领养老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 107号)文件精神,本次修订结合我市实际,构建了以大数据信息比对和人脸识别等“互联网+服务”为主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模式,充实和丰富了资格认证的内容与形式,维护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

新修订的《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通过施行后,原《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厦府〔2000〕综091号)、《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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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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